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法律法规 >> 资料信息

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解析(doc 8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大小:
71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邻接权,纠纷案
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解析(doc 8页)内容简介
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解析内容提要:
案情:
原告耿某。
被告北京摇太阳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
耿某接受摇太阳文化艺术定代表人罗友益的邀请,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7日,为《健康伴你行》栏目录制了以下节目:《2002我们一同走过》(上、下集)、《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上、下集)、《居室扫雷》(上、下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百日谈》(上、下集)。在节目中,耿某作为主持人,同时还邀请了部分社会各界的嘉宾或专家座谈同一话题。
2003年1月2日、3日,上述节目在海南旅游卫视节目中播出,并重播一次。此后,在2003年春节期间,对上述节目又进行了重播。在《2002我们一同走过》上集中的片头,字幕显示为“主持人子涵(实习)”,其他各集节目没有上述字幕。在涉案各集节目片尾部分,字幕均显示为“本栏目广告由摇太阳广告公司独家代理”、“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制作”。
原告耿某起诉称,二被告曾邀请我到其《健康伴你行》栏目组试镜,后二被告未经我许可,擅自将试镜的样片制作成播出带,在电视台多次播出并获利,侵犯了我的表演权、署名权、广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摇太阳广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涉案被控侵权的栏目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只是广告商,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正式拍摄关系,并不是试镜,现双方之间仅存在劳务报酬纠纷,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