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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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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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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 14页)内容简介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不受地域和国别的限制。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本委员会仲裁的,表明同意遵守本规则;当事人也可以经本委员会同意,另行约定适用其它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条款未被遵守,但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置的分会是本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委员会及其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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