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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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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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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几点看法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doc 9页)内容简介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内容提要: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案例:甲因出国把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交乙保管。乙将该字画挂在自家客厅里,装点客厅。一日丙到乙家见该字画,颇为欣赏,遂向乙求购。乙正急等用钱,未做到任何说明就把该字画以市场价卖给了丙。后甲回来,见丙的家中挂着自己的字画,因索要而发生纠纷。问: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是何性质的合同?答:依现理论乙无权处分该字画,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不确定,只有等乙取得处分权或者丙同意乙处分时,乙丙之间的合同才确定有效;反之如丙不同意处分,该合同无效。因此,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笔者认为在要案中,丙为善意第三人,又支付相应的对价,且乙的占有为合法占有。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确定地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由此定义可以知道合同的成立要件以(1)两个以上平等主体。(2)双方达成合意。(3)经过了要约与承诺阶段,且有合法形式。但是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尽管成立,但不生效。“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的自学教材《合同法》第78页)它体现的是国家的评价。由于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效力的标准”(同上第79页)。本案中(1)乙丙二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他们之间达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表面上看来,乙处分他人财产,有违国家的法律,便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实际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体现了法律对乙丙之间行为的评价。说明了乙丙之间的行为是符合国家意志的,是合法的。所以乙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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