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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大力夯实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基础(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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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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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证据,基础
如何大力夯实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基础(doc 23页)内容简介

如何大力夯实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基础内容提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确立统一的证据规则。但由于目前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机尚不成熟。基于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故首先对死刑案件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尽快出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适应刑事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时,几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下发通知时明确要求各系统,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执行本规定。
……

明确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需达到确实、充分证明程度的证明对象。概括地说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以及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要求达到相同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对被告人不利事实的证明要求与有利事实的证明要求在程度上有所区别。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又突出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更加严格,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原始物证、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并不必然具有原始性、客观性、合法性,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物证、书证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主要包括物证、书证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以何种方式收集、查获,取得过程是否合法。查清物证、书证的来源,有助于判断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常见侦查机关对物证、书证提取缺乏清楚的记载,导致物证、书证的来源不清。对于这类证据,应当要求提取的机关作出说明,如果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因此,首先应当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如果是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则应当审查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相关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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