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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与法律规避(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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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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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
法律选择与法律规避(doc 7页)内容简介
法律选择与法律规避内容提要:
国际私法学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传统理论受到来自逻辑和实践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它已不能反映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甚至会阻碍跨法域的民事商事交流。传统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法律规避的性质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逃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一种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改变冲突规范连结点中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的目的的行为。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认为“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李双元先生主编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也认为“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诈欺规避(fraude a la loi,gesetzesumgehung,fraudulent evasion of law),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我国台湾学者也有称之为‘选法诈欺’、‘窍法舞弊’的,是指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是:1)当事人必须是有意的,即主观上有规避某一法律的动机;2)规避的必须是强行性法,甚至必须是内国强行法或正义的外国强行法;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来达到规避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的目的行为,如改变国籍、住所,选择行为地、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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