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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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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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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DOC 17)内容简介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 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 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 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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