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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doc 6)

所属分类:
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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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doc 6)内容简介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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