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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之:竞业限制(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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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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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专题之:竞业限制(doc 10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专题之:竞业限制内容提要: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1. 适用对象限于:仅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具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保密义务内容: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3.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另立保密协议约定。注意:要约定,否则任意一方无权依此主张。
4. 内容: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
(2)可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3)人单位违约不支付,则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不再受此限。
5.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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