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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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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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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doc 17)内容简介

1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 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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