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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的研析(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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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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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的研析(doc 36页)内容简介

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的研析目录:
一、前言
二、「专利保护范围」之学说
三、解释专利保护范围之技术
四、立法例
五、我国专利法之规定
六、我国实务就各争点之态度
七、结语

 


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的研析内容提要:
我国实务是否承认「习知(习用、公知)技术抗辩」?
本来发明创作应具备「新颖性」、「进步性」,才有核准取得专利权之可能,从而才能主张他人创作物落入自己的专利权之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害。然或有因行政机关之审查瑕疵,而误将包括「习知技术」之发明创作亦以核准,则专利侵害诉讼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所争议。英、美、法国实务或立法上肯认由法院为专利无效之认定,故得由受理专利侵害诉讼之法院一并处理,但在我国,若认专利欠缺要件而应归于无效,需经由异议或举发及其后之行政救济途径来处理 [31],因此受理专利侵害之法院应如何处理是一问题。
学说上有认为此时应严格限缩「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说明书及图标上所载之实施例,或仅限申请专利范围之文字记载,即为「均等原则」之例外 [32],有认为此时被告只要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是「习知技术」或相类似者,法院即无须论断被告所实施者是否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而可将原告之诉驳回 [33]。前者为日本时实务所采,后者即为德国最高法院在Formstein案中承认之「公知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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