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保险法(doc 28)
英国海上保险法(doc 28)内容简介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
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
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
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
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
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
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
赔偿责任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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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
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
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
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
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
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
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
赔偿责任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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