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办法(doc 15)
环境信访办法(doc 15)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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