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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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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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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8页)内容简介
证券法期末复习资料内容提要: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己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程序简单,费用较少,筹资时间长,风险较大,缺乏监管)
直接发行的弊端:由于证券发行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一方面发行人需承担较高的发行失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证券监督机关对其发行行为进行监管,难以发行及制止发行人的违法行为。
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筹资时间短,风险较小,成功把握大,有监管,费用较高)
间接发行的优点:一,专业的证券发行机构具备较强的发行实力以及良好的发行经验,因而发行成功的可能性较直接发行要高;二,专业的证券发行机构能够从职业的角度对所出售的证券质量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缺点:对发行人而言,需要承担较高的发行费用。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售证券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三:一,全部证券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两个重要制度:一,核准制;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私募发行:证券发行人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有二:一,个人投资者;二;投资机构;发行特点: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便,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
两者的区别:一,公开发行以核准为前提,私募发行一般不需核准;二,公开发行受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约束,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私募发行规定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三,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4,一般情况下,私募采用直接发行;公募采用间接发行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一,注册制只要求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实质条件的审查,而核准制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二,实行注册制方形方式下,发行资格无须政府授权政府按也无不准该证券发行之权限,而在核准制发行方式下,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由审核机构以法定方式授权。三,在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发行审核程序与上市审核程序往往是一样的。
联系:一,两者都是证券发行的基本方式;二,两者均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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