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则(doc 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则(doc 6页)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信托财产
第四章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委托人
第二节受托人
第三节受益人
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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