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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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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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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43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10〕84号文件中的定额标准
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执行财税〔2010〕84号文件确定定额标准为4800元(即上浮20%)。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市教委和各高校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件(包括:《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为原持件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已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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