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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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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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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3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学习体会:
(一)“正列举”与“反列举”
在立法技术上,有“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条例第1条点出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第一,销售货物。第二,进口货物。第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实施细则第4条则给出了8类视同销售,当然实施细则中还有一个“价外费用”条款。因此,销项税额目前只有11类,没有纳入11类的业务,均不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五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把握“正列举”和“反列举”的立法技术,就能深刻的理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
(二)“反列举”与“用于”
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反列举”,二是“用于”。
“反列举”是指凡是未纳入条例第10条范围的均可以抵扣,例如:条例列举了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但并未列举其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因为小汽车不能抵扣,就引申为小汽车烧的汽油、维修费也不能抵扣,这里不适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推理。安徽省国税局在皖国税函【2009】105号文件中早就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本次河北省国税局在岁末的2011年第7号公告也明确了该问题。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税务干部存在这样的误区,甚至大连市国税局的增值税问题问答中,明确回答“不能抵扣”,这种说法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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