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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税收管理篇(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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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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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案例,分析,税收管理
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税收管理篇(ppt 51页)内容简介
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税收管理篇内容简介:
税务行政处罚莫忘“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 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核定为每月120元。2004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整,张某应纳税额调整为每月200元。5月10日,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分局经调查取证,并报县国税局批准后依法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于5月16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末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00元的罚款。张某后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异议,没有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末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2004年7月26日,税务分局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对张某应缴纳的罚款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于8月20日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裁定不予执行。
    [争议问题] 裁定书送达税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属有效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法理分析] 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过罚相当”。该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200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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