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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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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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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doc 29页)内容简介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典型调查测算、实地调查核实,采取保本经营测算法、组成计税价格测算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同一地段、同一行业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同一定额标准。
第四条  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日常管理,发现核定定额不合理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其税收定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税收定额核定标准为最低下限标准。特殊行业、地段、品目及经营状况较好的纳税人应高于本定额标准。
第六条  本核定标准所规定的生产、经营面积为一个铺面或者相通的铺面的面积,一户纳税人经营不相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铺面的,按本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核定。
固定铺面进行永久性隔断的,在测量面积时给予扣减。非永久性隔断的,在测量面积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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