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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doc 33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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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
新税收政策(doc 33页)内容简介
摘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目录》是执行相关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的主要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条目总数为944条,其中调整的条目共涉及454个,约占条目总数的48%。其中新增130条,删除合并11条,税号调整87条,设备名称调整62条,技术规格调整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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