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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DOC 5)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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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DOC 5)内容简介

一、为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需在每月28 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当月开给地市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退税额较大的地市国家税务局须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
六、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
七、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
八、出口企业需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
九、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退税单证后,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
十、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
十一、退税部门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进行对审
十二、退税部门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
十三、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十四、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十五、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地办理退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见附件1)。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需在每月28 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出口退税的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整理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核销和远期收汇证明数据。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数据,如有不规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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