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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doc 61页)

所属分类:
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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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
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doc 61页)内容简介
摘要
刷信用卡购物迟迟不还钱法院判其担责任 
信用卡用起来方便快捷灵活,现在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不能一直只刷不还,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 
2008年2月22日被告王某在广发行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2009年9月9日时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34273.8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王某仍不归还,原告无奈诉至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34273.83元,其中本金21869,.6元,利息和其他费用12404.23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某未出庭答辩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客户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年费等费用,故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广发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869.6元、超额费用200元及截至2010年9月9日的利息7839.17元、延滞金4365.06元,共计34273.83元,并按照双方之间的客户协议的约定支付2010年9月10日起至该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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