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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PDF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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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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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PDF 50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立法概述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立法概述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各国的立法都以一定的立法表
达方式对其予以确认。概括起来,目前各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方表达形式主
要有以下三种:(1)成文表达式;(2)判例表达式;(3)成文与判例结合表达式。
具体到合同制度来说,从缔约前到履约后,从合同解释到合同变更,从主合同义务
到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影子随处可见。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解释规则的运用、
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等等,都无一不影射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价值。
1.1.1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立法概述
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以成文法的方式确认诚实信用原则,即以法律条款的形式
对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加以一般性的规定。我
国《民法通则》第 4 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为
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 年 3 月,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 6 条再次明确:“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实际上不但是对既有司法实践的肯定,
1 更强调了
诚信原则对于合同法的重大意义,成为建立合同诚信机制的基础性规定。
具体而言,合同法总则有关诚实信用的条文有:第 39-41 条(格式条款)、42-43
条(缔约诚信)、45 条(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54 条(显失公平的合同)、60 条(合
同履行的附随义务)、61 条(合同的补充与解释)、68 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71
条(提前履行)、72 条(部分履行)、92 条(后契约义务)、94 条(解除合同)、96
条(司法裁量权)、110 条(实际履行)、119 条(减损规则)、125 条(合同的解释)。
1 至 1998 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刊行的适用诚信原则的合同纠纷案共 7 例,此
外还有 3 例涉及诚信原则但并未明文引用诚信原则。国家法规数据库,国家信息中心出版社 1999 年。其中最
具影响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函 1992 年第 27 号煤气表散件买卖合同案。转引自崔广平.合同法诚实信用比较
合同法分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较多体现,比如“买卖合同”中有关凭样品
买卖的第 168 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
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 169 条规定:“凭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
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该规定体现了卖方应当“信
守承诺”以及“质量瑕疵担保”的诚信要求。再比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第 350-353
条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另外在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行纪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也有较多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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