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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规定(ppt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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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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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规定(ppt 31页)内容简介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目录:
   1.2 账簿、凭证管理
   1.3 发票管理和使用
   1.4 纳税申报
   2.1 税款征收方式
   2.2 税款征收程序
   2.3 税款征收措施
   3.1 税务检查的范围
   3.2 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4.1 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4.2 税务代理人
   4.3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4.4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4.5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4.6 代理责任
   5.1 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3 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1 偷税罪
   6.2 抗税罪
   6.3 逃避追缴欠税罪
   6.4 骗取出口退税罪
   6.5 …………………………………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因征收方式的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手续即告完成。税收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系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违反纳税人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7.纳税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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