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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对策(doc 11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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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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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对策(doc 11页)内容简介

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对策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税收司法改革之对策建议

 


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对策内容简介:
    纳税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获得司法的及时、有效救济?税收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对价,纳税人对税款使用又是否依法享有知情权并对之进行有效监督?事实上,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不仅仅在我国税务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而且税法学界对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的研究也尚欠深入。笔者认为,只有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才能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制度。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此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首先必须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因处罚、强制执行及保全措施等引起的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才有权选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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