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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问答(doc 68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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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问答(doc 68页)内容简介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187号;2000年11月16日)

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对方或双方已作账处理的情况下,销货方拿不到购货方的发票联、抵扣联或证明单,主要问题在于销货方能否拿出有效的措施牵制对方。如果销货方确定购货方已经支付了购货款,并已作账处理,那么,购货方提出退货时,销货方理所当然地应向购货方索取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证明单),否则,销货方有理由暂不退购货方已支付的那笔货款。如果购货方货款未付货已收并已作账处理,销货方就不能直接制约对方的行为。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最好有专门的约定事项,以免对方推脱责任,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销货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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