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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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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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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doc 23页)内容简介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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