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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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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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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doc 9页)内容简介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承担。市级代理机构对县级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优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高效、简便”的标准,积极支持配合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
  (一)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委托代理人员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归档并纳入信息库,规范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二)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须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须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材料,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同时,其人事档案也由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管理或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管理。
        (三)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查、鉴定代理人员档案。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工资变动、职称评审、考试、调动、高层次人才选拔、离退休等手续。
  (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第五条  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
  (一)人事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员根据单位性质按相应的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其他代理人员原则上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二)被聘用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通过正常手续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在办理其正常工资变动时,凭人事代理手续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人事代理机构归档。非行政事业单位代理人员办理工资手续由代理机构在工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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