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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授衔及授勋资料分析(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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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资料分析
解放军授衔及授勋资料分析(doc 34页)内容简介
解放军授衔及授勋资料分析内容提要:
军官职务编制军衔
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军衔。”国防部1956年下发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规定军官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和一职二衔。
1955年首次授衔时,评衔条件掌握较严,结果普遍存在实际军衔低於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像。如:军长的编制军衔是中将,而64名在职的军长、政委中,只有8人被授予中将军衔,54人被授予少将军衔,还有2人被授予大校军衔,低於编制 军衔者占87.5%。师长的编制军衔是少将,但73名在职的师长、政委中,只有3人 被授予少将军衔,70人被授予大校军衔,占95.9%。而且,由於授衔後不少军官又 得不到正常晋级,致使这一现像有增无减。
1960年,国防部重新制订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取消了一职一衔的规定,改设一职多衔,大多数职务设叁衔,实际上,主要是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降低了一、两级。军衔的种类区分和军衔称为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的区分比较复杂,按专业勤务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和行政等8类。指挥和政治军官中,又按军兵种分为若干类。
 海军海上军官及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官的名称前,均冠以军种及专业勤务名称,构成这些军官的军衔称为,如海军中尉、技术少校、军法上将等。其他军兵种军官,规定只在将军军衔前冠以军兵种名称,如步兵少将、公安军中将、空军大将等。校官以下人员,无专业衔称,直接称谓其军衔。
军官军衔的批准与授予权限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军衔的批准与首次授予权限规定得较高。
军官军衔首次授予权限:元首由国家主席、将官由国务院总理、校官和尉官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军官晋衔批准权限:少尉、中尉、上尉晋级,由方面军和一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命令授予;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由国防部命令授予;元帅军衔,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命令授予。
由於我军规模较大,中央军委将第一次授予少尉军官和大尉、少校军官的晋级交由各大军区级首长代国防部部长审批,奉国防部长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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