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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娱乐业人事管理规章(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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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人事管理规章
某娱乐业人事管理规章(doc 7页)内容简介
某娱乐业人事管理规章内容简介: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正常者。
4.年未满15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保证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3.个人资料表。
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1.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3.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预告。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告。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  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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