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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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薪随岗变
《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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