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制度范本(PPT 35页)
反补贴制度范本(PPT 35页)内容简介
第七章反补贴制度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一)补贴的含义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
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
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
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
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
性措施。
(二)补贴的性质
1、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
2、政府实施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补贴的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中央政府
直接
地方政府、国有公司
政府或公共机构
间接:授权私人捐助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
持措施。
3、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
“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
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
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生产补贴
出口补贴主要形式
补贴出口信贷补贴
边境税收调整(边境退税,出口
退税)(特殊形式)
1、生产补贴: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
展,对该产业的生产给予补贴。
2、出口补贴:国家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
格,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出
口商品给予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
(1)直接补贴:即商品出口时,政府直接向
出口商提供现金补贴。
(2)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
财政上的优惠。
3、出口信贷补贴:即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
品出口,提供低利息优惠贷款。这种优惠贷
款又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
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称之为卖
方信贷。
(2)买方信贷: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
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
国商品,称之为买方信贷。
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
短、中、长期三种
短期信贷:通常指偿还期为180天以内的信
贷,一般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械设
备的出口。
中期信贷:通常指为期1—5年的信贷,多用
于中型机械设备的出口。
长期信贷:通常指为期5—10年的信贷,多
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对外大型工程。
4、边境税收调整:当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
后,政府将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厂
商。
二、补贴的专向性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
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优惠。
三、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机构与措施
(一)成立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
(二)通告补贴内容并接受监督
各成员方应在每年6月3日前提交有关补
贴的详细通告;就反补贴税所采取的行动向
委员会提交报告;通告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
管当局和调查程序。委员会对以上报审负责
审查和监督。
四、有关发展中成员方和转向市场经济国家
的补贴措施
ASCM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
原则,可有一定期限的一定量的出口补贴,
然而是有条件的。
1、期限:在ASCM生效后的8年内,逐渐消
除出口补贴,特殊情况需继续实施补贴,获
准后方可。
2、数量上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受补贴的产
品连续2年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超过3.25%,
应取消出口补贴。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也有
有条件的优惠。
1、期限:一般在ASCM生效后的3年内可继
续实施;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补贴类别:“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
第二节补贴的分类与反补贴争端解决
一、补贴的分类
(一)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
不得维持的补贴。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使用国内产
品替代进口产品所提供的补贴2种情况。
(二)可申诉补贴
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
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
售者进行的补贴。
协议对可申诉补贴具体规定是,对于某
种产品价格补贴总额超过5%;对于某一产
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的补贴;对某企业
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补贴;直接的债务免
除等。
(三)不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
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
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
贴。
二、反补贴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各国实施补贴的原因
一、垄断租金与比较优势
(一)通过贸易补贴或生产补贴获取垄断
租金。
(二)通过补贴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以实
现产业扶持政策,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二、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
(一)为实现产业调整政策进行的补贴。
1、补贴失去竞争优势的产业,避免过大的
转移成本。
2、帮助企业顺利将其生产经营活动转向新
兴产业而承担部分转移成本。
(二)利用出口补贴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三、农业补贴问题
四、各国现行补贴政策的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
1、对象不同
发展中国家:工业
市场主导型国家:为企业营造良
好市场环境,不干预企业经
2、方式不同营。
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较多干预
市场环境。
经济活动中的强者
3、重点不同
经济活动中的弱者
发达国家:可诉性补贴
4、类型不同
发展中国家:禁止性出口补贴
5、投入不同:发达国家研究与开发投入高于发
展中国家
6、设计不同:发展中国家更应合理设计补贴结构
和政策
第四节中国的反补贴制度
一、进行反补贴调查及利用反补贴措施的
条件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补贴具有专向性
(三)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
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二、反补贴调查
(一)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方式
1、申请发起调查。
2、主动发起调查。
(二)反补贴调查机构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
贸易局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
查局负责。
对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同农业部进行。
(三)反补贴调查的方式
(四)保密
(五)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六)反补贴调查期限12个月(+6个月)
三、反补贴措施
(一)临时措施
“临时”:不超过四个月
“措施”:现金保证金保函
1、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2、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形式。
3、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决定。
4、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
(二)承诺
1、承诺方式。
(1)主动承诺
(2)承诺建议
2、不承诺或不接受承诺建议的后果。
3、接受承诺后采取的措施。
4、违反承诺。
(三)反补贴税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
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
4、反补贴税额。
5、追溯征税。
(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
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
(五)司法审查
第五节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的有关特别规定和待遇
(一)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待遇
1、关于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出口竞争力”:是指一成员方某项产品的
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
到了3.25%。
2、关于禁止当地含量补贴规则的适用。
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的适用。
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产品进行反
补贴税调查的,在下述情况下应予终止:
(1)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
价值的2%(最不发达国家为3%)。
(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方同
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
(二)对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
1、可实施为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所
必需的计划和措施。
2、可以在《WTO协定》生效后的7年内
逐步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和使用国产货物的
补贴,且不适用相应的补救措施。
3、通知委员会的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注意采取补贴形式支持国内产业时的操
作策略。
“被禁止的补贴色彩过分明显的措施”:是
指那些旨在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和进口替代产
品的价格,而为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直接现金
补贴的措施,即直接补贴。
四、关注其他成员方的补贴措施。
五、积极、认真地应对反补贴起诉。
六、中国作为他国补贴措施的受害方时可以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
协调。
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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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一)补贴的含义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
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
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
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
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
性措施。
(二)补贴的性质
1、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
2、政府实施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补贴的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中央政府
直接
地方政府、国有公司
政府或公共机构
间接:授权私人捐助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
持措施。
3、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
“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
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
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生产补贴
出口补贴主要形式
补贴出口信贷补贴
边境税收调整(边境退税,出口
退税)(特殊形式)
1、生产补贴: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
展,对该产业的生产给予补贴。
2、出口补贴:国家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
格,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出
口商品给予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
(1)直接补贴:即商品出口时,政府直接向
出口商提供现金补贴。
(2)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
财政上的优惠。
3、出口信贷补贴:即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
品出口,提供低利息优惠贷款。这种优惠贷
款又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
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称之为卖
方信贷。
(2)买方信贷: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
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
国商品,称之为买方信贷。
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
短、中、长期三种
短期信贷:通常指偿还期为180天以内的信
贷,一般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械设
备的出口。
中期信贷:通常指为期1—5年的信贷,多用
于中型机械设备的出口。
长期信贷:通常指为期5—10年的信贷,多
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对外大型工程。
4、边境税收调整:当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
后,政府将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厂
商。
二、补贴的专向性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
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优惠。
三、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机构与措施
(一)成立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
(二)通告补贴内容并接受监督
各成员方应在每年6月3日前提交有关补
贴的详细通告;就反补贴税所采取的行动向
委员会提交报告;通告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
管当局和调查程序。委员会对以上报审负责
审查和监督。
四、有关发展中成员方和转向市场经济国家
的补贴措施
ASCM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
原则,可有一定期限的一定量的出口补贴,
然而是有条件的。
1、期限:在ASCM生效后的8年内,逐渐消
除出口补贴,特殊情况需继续实施补贴,获
准后方可。
2、数量上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受补贴的产
品连续2年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超过3.25%,
应取消出口补贴。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也有
有条件的优惠。
1、期限:一般在ASCM生效后的3年内可继
续实施;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补贴类别:“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
第二节补贴的分类与反补贴争端解决
一、补贴的分类
(一)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
不得维持的补贴。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使用国内产
品替代进口产品所提供的补贴2种情况。
(二)可申诉补贴
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
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
售者进行的补贴。
协议对可申诉补贴具体规定是,对于某
种产品价格补贴总额超过5%;对于某一产
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的补贴;对某企业
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性补贴;直接的债务免
除等。
(三)不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
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
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
贴。
二、反补贴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各国实施补贴的原因
一、垄断租金与比较优势
(一)通过贸易补贴或生产补贴获取垄断
租金。
(二)通过补贴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以实
现产业扶持政策,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二、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
(一)为实现产业调整政策进行的补贴。
1、补贴失去竞争优势的产业,避免过大的
转移成本。
2、帮助企业顺利将其生产经营活动转向新
兴产业而承担部分转移成本。
(二)利用出口补贴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三、农业补贴问题
四、各国现行补贴政策的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
1、对象不同
发展中国家:工业
市场主导型国家:为企业营造良
好市场环境,不干预企业经
2、方式不同营。
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较多干预
市场环境。
经济活动中的强者
3、重点不同
经济活动中的弱者
发达国家:可诉性补贴
4、类型不同
发展中国家:禁止性出口补贴
5、投入不同:发达国家研究与开发投入高于发
展中国家
6、设计不同:发展中国家更应合理设计补贴结构
和政策
第四节中国的反补贴制度
一、进行反补贴调查及利用反补贴措施的
条件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补贴具有专向性
(三)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
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二、反补贴调查
(一)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方式
1、申请发起调查。
2、主动发起调查。
(二)反补贴调查机构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
贸易局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
查局负责。
对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同农业部进行。
(三)反补贴调查的方式
(四)保密
(五)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六)反补贴调查期限12个月(+6个月)
三、反补贴措施
(一)临时措施
“临时”:不超过四个月
“措施”:现金保证金保函
1、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2、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形式。
3、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决定。
4、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
(二)承诺
1、承诺方式。
(1)主动承诺
(2)承诺建议
2、不承诺或不接受承诺建议的后果。
3、接受承诺后采取的措施。
4、违反承诺。
(三)反补贴税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
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
4、反补贴税额。
5、追溯征税。
(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
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
(五)司法审查
第五节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的有关特别规定和待遇
(一)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待遇
1、关于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出口竞争力”:是指一成员方某项产品的
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
到了3.25%。
2、关于禁止当地含量补贴规则的适用。
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的适用。
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产品进行反
补贴税调查的,在下述情况下应予终止:
(1)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
价值的2%(最不发达国家为3%)。
(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方同
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
(二)对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
1、可实施为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所
必需的计划和措施。
2、可以在《WTO协定》生效后的7年内
逐步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和使用国产货物的
补贴,且不适用相应的补救措施。
3、通知委员会的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注意采取补贴形式支持国内产业时的操
作策略。
“被禁止的补贴色彩过分明显的措施”:是
指那些旨在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和进口替代产
品的价格,而为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直接现金
补贴的措施,即直接补贴。
四、关注其他成员方的补贴措施。
五、积极、认真地应对反补贴起诉。
六、中国作为他国补贴措施的受害方时可以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
协调。
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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