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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介绍(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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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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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介绍(doc 10页)内容简介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介绍内容提要: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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