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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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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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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doc 22页)内容简介

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制定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环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方便群众、科学合理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的检测能力要求: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1万辆;其他方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2-4万辆。
……

环检机构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审核资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符合规划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环评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

环检机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照环保检验证书规定内容和环保检验项目表的范围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检测设备应当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精度、重复性、一致性等技术指标应达到《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关于标准比对的要求。
(三)按照要求与省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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