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内容简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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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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