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7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7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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