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doc 10)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doc 10)内容简介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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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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