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管理章程(doc 15页)
惠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管理章程(doc 15页)内容简介
惠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管理章程内容提要: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⑴ 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⑵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⑶ 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⑷ 修订公司章程;
⑸ 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⑹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⑺ 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⑻ 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⑼ 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⑽ 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⑾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⑴ 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 公司的中止、解散;
⑶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⑷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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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⑴ 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⑵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⑶ 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⑷ 修订公司章程;
⑸ 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⑹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⑺ 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⑻ 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⑼ 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⑽ 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⑾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⑴ 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 公司的中止、解散;
⑶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⑷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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