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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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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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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制度(doc 7页)内容简介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行业分类、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每两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确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行业审核范围,并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聘用期限为2年。
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建材、冶金、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他。
第六条  申请选聘的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
(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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