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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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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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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doc 7页)内容简介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实施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环境卫生清扫费;
  (二)绿化维护费;
  (三)保安费;
  (四)汽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存放费。
  第九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室内设施维修费;
  (二)异产毗连房屋的共同部位,以及房屋的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内的甬道、走廊、沟渠、公用厕所、池、井和共用天线,以及公共活动所、存车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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