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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及典型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DOC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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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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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及典型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DOC 68页)内容简介
(一)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
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制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逐步将固体废物和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计税依据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以排放口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
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2.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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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及典型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DOC 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