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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制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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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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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制度(doc 6页)内容简介
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下简称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四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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