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金融保险 >> 资料信息

大连市商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贷(doc 10页)

所属分类:
金融保险
文件大小:
290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大连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
大连市商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贷(doc 10页)内容简介
大连市商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贷内容提要:
商业银行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业务二科的债权债务与商业银行无关,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业务二科清算组。商业银行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通知中也明确载明案由是侵权纠纷,但原审法院判决时却以借贷纠纷确定案由,与事实不服。商业银行与亚晨集团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借贷合同,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原审法院判决其间存在违法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传于云到庭质证,便将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而认定业务二科与亚晨集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审判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业务二科与交行分行之间不存在存单、对帐单、进帐单,业务二科没有指定用资人,也没有收取亚晨集团的高额息差,本案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存单司法解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交行分行赔偿商业银行1500万元本金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赔偿金,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交行分行答辩称:本案并非正常的存款法律关系,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商业银行是该违法借贷关系中的金融机构。交行分行不是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违法借贷行为中结算环节的结算主体。交行分行在结算过程中有形式要件不全的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不违背借贷关系中任何权利义务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也并不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商业银行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因为交行分行违规错存,而是用资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所致。原审判决对交行分行的违规行为已经判令其承担本金部分20%赔偿责任,该数额足以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商业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公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