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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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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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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doc 14页)内容简介

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重庆市家电下乡操作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8年12月28日已全面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政策,根据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1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县(自治县)实施进展情况划拨补贴资金。市级财政将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定期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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