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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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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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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doc 10页)内容简介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提要:
1、仿冒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视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五条中,规定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实践问题较多,并且也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保护的重点,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十九条规定中,第一、二、三、四、五、七条对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的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含义,“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判断等核心要素,参照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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