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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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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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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doc 8页)内容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准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企业管理畜伤亡、机械损毁、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勘察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和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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