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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时有无效力、还是成立与否的问题(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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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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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力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时有无效力、还是成立与否的问题(doc 10页)内容简介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时有无效力、还是成立与否的问题内容提要:
    股权转让案件已经成为公司法案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资本市场进行博弈、创造更大价值的有效途径。只有良性的股权转让,才能更好地保持市场活力,才能实现以小博大的神话。通过这样一起典型股权转让案件的处理,以及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可以给每一位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官、律师,特别是市场参与主体提出很多有益的法律实践参考意见,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法违规、损害某些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让每一次转让都能取得成功。重点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所谓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实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意味着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无权阻止股东转让股权。当然,例外情况是,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行使公司经营权利时,可能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例如抽回自己对公司的投资,让自己的子公司占用公司的资产,从事非法的竞业禁止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其他股东对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具有否决权。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应当不受其他股东的干涉,其他股东实际享有的就是“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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