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合同知识 >> 资料信息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doc 14页)

所属分类:
合同知识
文件大小:
65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doc 14页)内容简介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内容提要: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理论界开始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展开研究,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本质特征[1]、受益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权利的内涵外延[2]、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效力[3]、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其他国家的起源和发展,剖析我国立法相关制度的缺陷以及论述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从而得出我国合同法应当改革的结论[4]。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当是一个完整的制度,法律一旦承认和保护受益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将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第三人的利益对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上的权利的影响。这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理论界鲜有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即当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在未经受益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像在一般合同中一样行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限制应该达到什么程度?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与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子公司丙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亦享有取得该技术并接受咨询服务的权利。丙公司得知此合同后淘汰了旧设备,并重新制订计划准备技术更新。很明显,如果甲与乙后来重新达成协议变更或解除该合同或取消该合同中关于丙公司权利的条款,丙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一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合同,其成立后具备与其他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受益第三人因此有理由认为该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债务人违约后可以获得合同法上的救济。如果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随意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那就等于没有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法律上的保护,因而受益第三人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将受到质疑。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应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在上述合同中,如果丙公司知悉合同后并没有淘汰旧设备和制订新计划,而只是发文件确认其已经知悉并接受该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那么甲与乙是否还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经过公证,当事人的变更权或解除权又当如何对待?如果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保留随时变更、解除合同或第三人利益条款,或设定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条件,这样的约定还是否有效?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背景,以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为参考,以求解决在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建立后,当事人行使法定或约定的变更权和解除权的问题,从而构建一个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