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doc 32页)
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doc 32页)内容简介
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原告安徽商之都诉称, 年 月 日原告与金商都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一份,加盟方式为原告许可第一被告在上述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商之都”商标,为此金商都公司应交付给原告品牌使用权保证金30万元,如金商都公司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扣除该保证金。同时,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收取“商之都”品牌使用费,具体金额为六安商之都及其直属卖场不含税销售额的1。5%;如金商都公司的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对超过部分按税后销售额的1%计提;如金商都公司开设超市连锁分店,则按超市税后销售额的0。5%计提。金商都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上述保证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付清该季度的品牌使用费。该合同对两被告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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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商之都诉称, 年 月 日原告与金商都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一份,加盟方式为原告许可第一被告在上述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商之都”商标,为此金商都公司应交付给原告品牌使用权保证金30万元,如金商都公司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扣除该保证金。同时,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收取“商之都”品牌使用费,具体金额为六安商之都及其直属卖场不含税销售额的1。5%;如金商都公司的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对超过部分按税后销售额的1%计提;如金商都公司开设超市连锁分店,则按超市税后销售额的0。5%计提。金商都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上述保证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付清该季度的品牌使用费。该合同对两被告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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