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doc 13页)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doc 13页)内容简介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内容提要: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英国称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从立法上看,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上述定义可知,格式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诸多差别,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为相对人所订立。(2)从合同主体因素看,格式合同是以不特定的第三人为对象,一方当事人拟定格式合同条款的目的是与多数相对人订立合同。(3)从经济地位因素看,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处于优势地位。(4)格式合同是完整、定型、持久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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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英国称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从立法上看,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上述定义可知,格式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诸多差别,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为相对人所订立。(2)从合同主体因素看,格式合同是以不特定的第三人为对象,一方当事人拟定格式合同条款的目的是与多数相对人订立合同。(3)从经济地位因素看,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处于优势地位。(4)格式合同是完整、定型、持久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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