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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其对我国启示(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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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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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其对我国启示(doc 7页)内容简介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其对我国启示内容提要: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进行改革。要求银行剥离农产品、股票、能源、金属以及未清算的CDS交易,但可从事利率、外汇以及黄金和白银的掉期交易;且绝大多数场外衍生品将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更容易跟踪这些交易;此外监管机构还将提高对拥有大额掉期头寸的公司的资本要求,并有权对单一交易者所拥有的合约数量加以限制。其中,衍生产品要求集中交易、统一清算的规定,完全颠覆了理论界尤其是哈佛学派的观点,对于衍生产品而言,场外交易就是它们的生命力,根据BIS的统计,2009年末全球衍生品合约面值有636.4万亿,仅3.4%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这条很难做到。
对此,在中国无需担心。因为中国国内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都不允许双边交易,基本上都是集中交易、统一清算。最早运行这种模式的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起初由于我们尚未充分认识到IT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还遭到很多反对。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为后来的外汇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中国始终把监管放在前、交易自由放在后的思路曾招致不少非议,但就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内容来看,美国也开始体现出这种倾向。
确立信用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留存要求。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需持有他们打包或出售的债务中至少5%的份额,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风险。目的是将发行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对投资者保护也是一种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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